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74262 证券简称:加美特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系包括《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