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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加美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74262 证券简称:加美特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对外投资活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
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对公司达
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或不超过300万元的。

3、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涉及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事项。

经理在决定上述授权事项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提交董事会备案。凡超出上述授权范围的事项,均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

3、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涉及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3、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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