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9
证券代码:874263 证券简称:时间网络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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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开具保函、银行开立信用证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
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
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规定的;
(九)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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