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9 22:28:46 股吧网页版
宏阳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267 证券简称:宏阳新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获全票通过。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且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
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一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
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曾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