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267 证券简称:宏阳新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获全票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
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督导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等;
(八)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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