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公告编号:2024-038
证券代码:874267 证券简称:宏阳新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提起诉讼的日期:2023 年 11月 30 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沛县人民法院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新材”“公司”“原
告”)作为原告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向沛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被告
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后法院立案并对本案进行审理。
2024 年 5 月 8 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并出具(2023)苏
0322民初 1006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明阳
公告编号:2024-03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月 1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徐州宏阳新材料尾气发电项目设备采购
合同》并签订《技术协议》,约定了发电机组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指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和货款共计 1600 万元。
因被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发电损失,经多次维修整改后至今仍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现被告不仅确认其设备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发电功率,且明确拒绝继续履行调试和整改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同依法应予解除。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诉讼。
上述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4 年 5 月 8 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并出具(2023)苏
0322民初 10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签订的《徐州宏阳新材料尾气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于2023年12月8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1600万元;
三、原告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五台型号为LY1600GH-M的发电机组;
公告编号:2024-038
四、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违约金100万元;
五、驳回原告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112元,由原告徐州宏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312元,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负担12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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