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公告编号:2025-0013
证券代码:874270 证券简称:明禾新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
公告编号:2025-0013
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
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
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
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5-0013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
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
准后,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实施。
公告编号:2025-0013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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