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270 证券简称:明禾新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
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
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报废、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承包、租入、租出资产;
(三)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新建生产线;
(五)对外投资;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其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
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向
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
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
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分别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议: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
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以实施授
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并于事项完成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第二条所述的投资事项或董事长认
为必要时,应由提出投资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