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 4
问题 3、关于同业竞争 ...... 4
第二部分 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会通”)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9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就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会通自动
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
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问题 3、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与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辛格林纳新时达电机有限公司、上海佰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公司目前仅针对佰匠智能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降低同业竞争的影响。
请公司:(1)结合公司与深圳众为兴、上海辛格林纳就伺服系统销售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说明公司针对前述 2 家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避
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有效性及可执行性;(2)说明针对佰匠智能采取的
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
持股 100%股东新时达电气就前述事项出具公开承诺。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取得并查阅众为兴、辛格林纳及佰匠智能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材料;
(二)查询众为兴、辛格林纳及佰匠智能官方网站;取得报告期内以上企
业的相关产品的销售、采购数据,分析以上企业相关产品的业务收入、毛利与
公司相关产品业务收入、毛利及占比情况;
(三)取得并查阅众为兴、辛格林纳品牌 2024 年 1-10 月的伺服系统销售数
据、佰匠智能 2024 年 1-10 月营业收入数据;
(四)取得并查阅众为兴、辛格林纳及佰匠智能出具的承诺函;
(五)取得并查阅控股股东、间接持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