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5
问题 2、关于上市公司子公司 ......5
问题 3、关于公司业务 ......38
问题 4、关于同业竞争 ......58
问题 8、其他事项 ......81
第二部分 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会通”)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9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会通自动
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尼得科传动 指 尼得科传动技术(浙江)有限公司
尼得科仪器 指 尼得科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尼得科机工 指 尼得科机工(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尼得科 指 尼得科传动技术(浙江)有限公司、尼得科仪器(深圳)
有限公司和尼得科机工(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纽卡特 指 纽卡特行星减速机(沈阳)有限公司
三木普利 指 三木普利(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精锐广用 指 上海精锐广用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华北精锐 指 北京华北精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精贯广用 指 重庆精贯广用贸易有限公司
哈默纳科 指 哈默纳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不二越 指 不二越(中国)有限公司
中大力德 指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智承自动化 指 深圳市智承自动化有限公司
智创电机 指 深圳市智创电机有限公司
德森精密 指 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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