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代码:874273 证券简称:慕林智造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9月 30 日经公司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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