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5 字 0513 第 0436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513 第 0436 号
致: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林智造”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公告了《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8,377.5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25年4月23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该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该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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