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 《审核问询》之“1.关于历史沿革及二次申报。”...... 5
(一)核查程序 ...... 6
(二)核查意见 ...... 7
二、 《审核问询》之“2.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53
(一)核查程序 ...... 54
(二)核查意见 ...... 54
三、 《审核问询》之“5.关于财务规范性”...... 69
(一)核查程序 ...... 69
(二)核查意见 ...... 70
四、 《审核问询》之“7.关于其他事项”...... 76
(一)核查程序 ...... 79
(二)核查意见 ...... 8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230011-01 号
致: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谐通科技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谐通科技的委托,担任谐通科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引》《治理规则》《执业办法》及《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已为本次谐通科技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 2024 年 6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苏州谐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谐通科技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谐通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谐通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公司办公现场访谈的人员,本所律师考虑采取视频访谈或其他可靠形式完成访谈工作,并要求被访谈人员在视频中或通过公证、其他律师见证等可信方式签署相关谈话记录及其他文件。必要时,本所律师将要求公司或被访谈人员聘请当地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五、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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