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3
证券代码:874275 证券简称:奥莱斯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由公司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视同对外担保,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主要股东(持股 5%及以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条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被担保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第十三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五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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