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3
证券代码:874275 证券简称:奥莱斯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含 10%)。
第八条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九条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或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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