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正 文 ...... 4
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 4
问题 2. 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23
问题 3.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4
问题 4. 关于同业竞争 ...... 43
问题 5.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52
问题 6. 关于营业收入 ...... 56
问题 9. 关于财务规范性 ...... 59
问题 13. 关于其他说明和披露问题 ...... 7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1669-02 号
致: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 德 恒
01F20211669-01 号)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文件。
现根据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向公司下发的《关于山东水
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环境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公司向本所承办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承办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历史上存在三次出资瑕疵,分别为 2006 年 7 月刘
宪福、刘成香按照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相关出资依据不充分;
2014 年 2 月刘宪福出资的知识产权涉嫌职务发明,公司于 2015 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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