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278 证券简称:优谷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州优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立案受理本案,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2025 年 7 月 9 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5 年 9 月 28 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5)苏 0411 民初 1698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优谷电气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 1249667 元。
二、被告江苏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优谷电气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地坪检测费 55000 元。
三、驳回原告优谷电气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4309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49309 元,由原告优谷电气
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241278 元,由江苏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8031元(被告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优谷电气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永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就大功率海上风力发电机和冷却系统产业
化项目(一期)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约定:2023 年 10 月 26 日工
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同签订后,被告对相应工程进行了施工。其后,原告发现被告施工的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比如车间地坪开裂等问题。(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针对地坪质量问题,2024 年 2 月形成的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确认:截至 2024
年 2 月,被告施工的车间地坪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提请竣工验收。原被告及设计
单位约定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完成地坪裂缝处理方案专家论证。被告承诺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完成问题地坪整改。
按照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约定,2024 年 2 月 29 日,原被告、设计单位及其
他专业单位,完成了地坪裂缝处理方案专家论证。设计单位华亚设计院根据专家
论证意见,在 2024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问题地坪具体修复方案。但被告未能按照
方案修复地坪。
2024 年 3 月 24 日,新北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原被告调解,达成《关于协调
优谷科技和龙洋建设相关事宜的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内容,2024 年 3 月 27 日,
经龙虎塘街道、新北区质监站协调,原告与被告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科院”)对案涉工程车间地坪进行质量检测,对被告施工的车间地坪混凝土层混凝土抗压强度、厚度及钢筋配置进行检测,并进行了地坪荷载试验。原告为此垫付检测费 55000 元。
2024 年 4 月 23 日,建科院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FCJJ2400120),检测
结果为:部分地坪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地坪混凝土层厚度偏小,超过规范允许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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