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定西高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74279 证券简称:定西高强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定西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定西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定西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对所知悉的公司所有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公司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