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定西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定西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西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定西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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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 65 名,代表股份 36,073,2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6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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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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