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5
第二部分 已出具律师文件的更新及补充披露...... 76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6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 76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7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7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76
六、发起人和股东 ...... 7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7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 9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9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社会保障...... 9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00
二十、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0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1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01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0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下发《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1 至 6 月份(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现就《审
核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上述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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