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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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7
一、 问题 3.关联交易公允性、合理性 ...... 7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2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32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32
四、发行人的设立 ...... 3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3
六、发起人和股东 ...... 3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5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社会保障...... 5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56
二十、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6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7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57
二十三、结论意见 ...... 57
第三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 58
一、 问题 1.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 58
二、 问题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披露准确性 ...... 67
三、 问题 7.境外销售采用推广商模式的合理性...... 80
四、 问题 11.其他问题 ...... 8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
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发《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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