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请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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