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的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
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除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提前向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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