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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1 16:00:07 股吧网页版
联川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六)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八)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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