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
陈述和重大错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
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七)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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