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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1 16:00:14 股吧网页版
联川生物: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7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第七条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
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

公告编号:2025-027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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