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 北京
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5
一、 《问询函》问题 2、供应商稳定性及与客户合作模式 ...... 5
二、 《问询函》问题 3、关于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 9
三、 《问询函》问题 4、收入增长真实性合理性及确认准确性 ......28
四、 《问询函》问题 8-7、其他规范性问题 ......4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川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交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下发的《关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事实情况,本所现作出说明并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补充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方式,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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