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集资。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山东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睿安资产)系实际控制人韩卫东曾控制的企业,睿安资产及春光有限曾存在向员工和非员工集资的情形。
请公司:结合睿安资产和春光有限的运营模式,进一步说明睿安资产和公司是否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实际控制人韩卫东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逐一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重要子公司。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8,789.14 万元和 7,805.21 万
元;2023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春光磁电的净利润为 11,017.70万元。
请公司:进一步说明母子公司架构设计安排合理性,结合子公司分红、发行等公开监管安排及相关防范机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监管套利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在建工程。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智慧电源项目建设期为 3 年,预算金额为 49,877.82 万元,但最近一期末余额仅为 3,131.56 万元。
请公司:说明在建智慧电源磁电材料项目的投入时间、最新进展、预计完工时间,后续预算是否发生调整,整体建设周期较长的原因,结合公司业务布局、项目完工投入后对应的产品及产能情况等说明该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
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
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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