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0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
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集团”、“申请人”、“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含义相同。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 楷体、加粗
目录
目录 ...... 3
问题 1. 关于集资 ...... 4
问题 2. 关于重要子公司 ...... 17
问题 3. 关于在建工程 ...... 35
其他问题 ...... 42
问题 1. 关于集资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山东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睿安资产)系实际控制人韩卫东曾控制的企业,睿安资产及春光有限曾存在向员工和非员工集资的情形。
请公司:结合睿安资产和春光有限的运营模式,进一步说明睿安资产和公司是否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实际控制人韩卫东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逐一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睿安资产和春光有限的运营模式,进一步说明睿安资产和公司是否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一)睿安资产和春光有限股权演变过程和运营模式
1、睿安资产的股权演变过程、与春光有限的股权关系
睿安资产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成立时的股权结构为韩国强(代韩卫东持有)
持股 60%、宋兴仁(代宋兴连持有)持股 40%。春光有限成立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
为满足当时有效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成立企业集团应当满足“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的规定,春光有限于 2018 年 5 月分别收购了韩卫东、宋兴连实际持有的睿安资产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睿安资产成为春光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后续为优化内部管理架构,春光有限决定剥离睿安资产。2021 年 9 月,韩卫东向春光有限收购了睿安资产 100%的股权;2023 年 11 月,睿安资产完成注销。
睿安资产的历史股权变动及与春光有限的股权关系
韩卫东 宋兴连 春光有限 韩卫东
60% 40%
100% 100%
睿安资产 睿安资产 睿安资产
2016年1月 2018年5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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