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1 15:32:46 股吧网页版
春光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86 证券简称:春光集团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山东春光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推选产生。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监事会副
主席。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