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86 证券简称:春光集团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条款内容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规范日常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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