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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16:26:42 股吧网页版
春光集团: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5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发布了《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47)。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 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 303 会议室举
行,由公司董事长韩卫东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但全体股东均已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均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投票表决,不存在因公司未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而无法参与投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除未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外,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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