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286 证券简称:春光集团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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