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286 证券简称:春光集团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并
通过《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
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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