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287 证券简称:森合高科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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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 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经被提名人同意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总经理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在召开临时会议一天前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成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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