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874287 证券简称:森合高科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 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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