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在指定
媒体发布了《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广西南宁市
青秀区双拥路 30 号南湖名都广场 A 座 2203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含视频参会、书面投票,下同)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3 月 20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
现场会议(含视频参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2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548,7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中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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