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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14:28:01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森合高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情况更新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设立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6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26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2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超产能和环保的合法合规性。...... 27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专利情况...... 3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广西森合高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森合高科”)的委托,作为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
事宜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3 月 5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5 年 1-
12 月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6〕0955 号《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
就发行人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
的相关情况进行更新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 中所述及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原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 表的意见与原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原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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