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288 证券简称:晶易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长沙晶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或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单独设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其他企业的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
(二)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各项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三)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证券部门、财务中心及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投资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务中心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绝对值或成交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五百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