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288 证券简称:晶易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长沙晶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严格、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第十一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连续两年亏损或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或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六)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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