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288 证券简称:晶易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长沙晶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易医药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如下各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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