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葫芦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葫芦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迪斯”或“公司”)的主办券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孚迪斯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葫芦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等与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葫芦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3]3118号),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2023年12月1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认购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583号),验证公司已收到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0,000,952.0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于2023年12月11日在全国股转系
统网站平台披露(公告编号:2023-01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与监督等要求。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使用。
公司已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23年12月12日,公司、国泰海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8月12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已经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完成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后,孚迪斯与国泰海通、中信银行葫芦岛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952.00元,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该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 10,000,952.00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2,137.13
二、可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0,003,089.13
累计使用金额 2024 年度使用金额
三、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0,003,089.13 1,34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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