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 (葫芦岛) 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 (葫芦岛)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乎迪斯石油化工科技 (葫芦岛)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以及《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 (葫芦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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