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22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号远洋国际中心 A座 12层
12/F, Tower A, Ocean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6 Dongsihuan Road (M)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85865151 传真| FAX: 86-10-85861922
目 录
释 义 ...... 2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房产租赁...... 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部分简称作如下更新或补充:
FAA 指 美国联邦航空局
EASA 指 欧洲航空安全局
JCAB 指 日本民航局
山东航空 指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航空 指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航空 指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长龙 指 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
青岛航空 指 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春秋航空 指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国航 指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泰律意字(RZST)第 03 号
致: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就本次挂牌出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23)泰律意字(RZST)第 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出具《关于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本所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出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
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泰律意字(RZST)第 0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出具
的《关于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释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除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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