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4292 证券简称:山太股份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鸿华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鸿华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山东鸿华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
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且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3)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曾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第三节 担保决议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在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案中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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