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31 15:48:20 股吧网页版
东睿新材: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1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 1
二、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主体资格 ...... 5
二、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批准和授权 ...... 5
三、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实质条件 ...... 7
四、关于公司的股权演变 ...... 14
五、关于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40
六、关于公司的独立性 ...... 68
七、关于公司的子公司 ...... 71
八、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1
九、关于公司的合法经营情况...... 83
十、关于公司的主要财产 ...... 100
十一、关于公司治理情况 ...... 109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2
十三、关于公司的税务 ...... 115
十四、关于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0
十五、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6
十六、关于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27
十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30
十八、结论意见...... 13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

致:上海东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4、东睿有限:指上海东睿化学有限公司;

5、东睿新材、公司:指上海东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东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6、发起人:指金敬东、上海和唯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秉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延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创钰铭璟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创钰铭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上海和唯源:指上海和唯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18.6918%的股份;

8、上海秉宽:指上海秉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10.3843%的股份;

9、上海延衡:指上海延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8.0767%的股份;

10、毅达创投:指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4.3490%的股份;

11、创钰铭璟:指广州创钰铭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2.3298%股份;

12、创钰铭腾:指广州创钰铭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1.5532%的股份;

13、雏鹰基金:指陕西开源雏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3.1064%的股份;

14、汇普投资:指大连汇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7.8947%的股份;

15、东睿生物:指东睿生物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