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00 在黑龙江北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立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50,099,70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9.99%。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8 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前述第五项议案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99,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99,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99,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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