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3
证券代码:874296 证券简称:同晟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2 月 8 日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总则
1.1 为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和股东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2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1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规则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董事会所确定的其它地点。
3 股东大会的召集
3.1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3.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3.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3.5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3.6 监事会或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合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1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之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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