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3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874296 证券简称:同晟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3 年 5 月 12
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在股份制改制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 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公告编号:2023-013
要求。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违约责任和声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等方面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四条承诺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方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公司若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公告编号:2023-013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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