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296 证券简称:同晟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1 总则
1.1 为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股东会和股东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2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2.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规则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以现场形式召开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董事会所确定的其它地点。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3 股东会的召集
3.1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3.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3.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3.5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3.6 监事会或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合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4.1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2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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